本报讯(记者 尹晓燕)5月2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7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此外,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收入之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等材料综合认定。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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