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董建新本报通讯员陶慧
李某是内蒙古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家住青岛的刘某、魏某是多年的老朋友,经多次洽谈,2011年11月22日,李某代表公司与刘某、魏某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刘某、魏某出资600万元,投资李某所在公司两口油气井,投产后,在收回全部投资前利润全部归刘某、魏某所有,之后按一定比例分红。若有任何一口油气井一年时间内不能盈利,公司将返还该油气井的投资款。
协议签订后,刘某和魏某首先打到李某所在公司账户上100万元,随后又向李某个人账户上打了500万元。
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这两口油气井因为出油少始终没有盈利。有些着急的刘某便找到了李某,提出要撤回资金。李某以“资金全部投入油气井开采中,无法撤出”为由,劝刘某不要着急,并与刘某、魏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10月底前全额返还其投资款600万元,如有纠纷时由协议签订地德城区法院管辖,协议上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刘某陆续收到李某的200万元转账,之后便没了下文。刘某与魏某多次前往该公司催要,可该公司却称,这两口油气井是李某自主开发的,拒不承认二人手中协议的真实性。经多次协商无果,刘某二人诉至德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600万元,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并提出保全申请。
德城区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袁冬梅及时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刘某、魏某与李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自己公司所在地是内蒙古,两原告居住地在青岛,德城区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为何该公司一口咬定这份协议是伪造的?袁冬梅一方面与技术室联系鉴定事宜,另一方面找来李某,要求其详细讲述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细节。在袁冬梅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实话。
原来,李某觉得当初劝刘某投资是想帮其赚钱,但是现在钱没有赚到,显得自己像骗人一样。刘某找李某撤资时,他想再试试看油气井能不能盈利,由于当时李某在德城区出差,所以他就拿公司盖过章的信笺与刘某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在德城区签订,如有纠纷时由德城区法院管辖。李某持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信笺与刘某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李某是否得到公司授权是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因此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由于刘某和魏某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官远赴内蒙古对该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了700多万元银行存款,并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拥有的油气井。
同时,袁冬梅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劝说双方各退一步,坐下来好好协商。今年4月,身在国外的刘某、魏某回国后,来到德城区法院,在袁冬梅的主持下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李某进行了开庭调解。最终,被告公司同意给付刘某、魏某赔偿款470万元,已开发的两口油气井归该公司所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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