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刘潇通讯员王腾)12月20日,记者从德州市工商局获悉,全市修订完善后的《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于当天实施。新办法明确了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或备案由申报制改为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据悉,全市现行《办法》已不适应“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需提供合法使用证明,因证明材料的提供可能会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带来麻烦,不符合“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对《办法》的修订,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新兴经济业态发展。同时,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序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助力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是将现行《办法》中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实行申报制改为实行申报承诺制,删除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合法证明等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当前商事体制深化改革进程,对部分条款也做了相应的增删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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