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讯 (高忠祥 杜宪海)宁津县一农民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为泄愤报复用自制爆炸装置将被害人炸伤,归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面对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调查、补充证据,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尚才)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矛盾曾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但被告人王某一直耿耿于怀。 2010年9月2日凌晨,王某将自家液化气罐接管伸入张某家卧室内释放煤气,而后接通电源使煤气发生爆炸,后又将自制的装有火药、碎玻璃的土炸弹投入被害人卧室致发生第二次爆炸,造成张某妻子尹某及其女儿重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反复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多次赶赴案发现场,实地分析取证,终将遗漏的关键证据获取,经过精心准备,使该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案件起诉后,被告人仍然负隅顽抗,但是在扎实的证据支持下,最终难逃法律严惩,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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