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 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德人社〔2011〕193号)。
二、问: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曾在宁津县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宁津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宁津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宁津县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问:如何登记申报审批?
答: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补费参保人员的登记工作,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但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都不存在的人员的登记工作。乡镇(区、办)、集体企业或主管部门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初审后及时报县局审查,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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