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又一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如何让广大群众了解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很重要的内容——
2011年10月,河北省东光县农民崔某以每个桶10元的低价收购装了化工废料的旧桶60余个,雇人将桶内10吨左右的化工废料倾倒于东光县邻近的宁津县张大庄乡的一水湾内。然后以每个旧桶43元的价格转手出卖。
2011年11月,他又先后两次回收化工旧桶550多个,在上述水湾倾倒桶内化工废料90多吨,先后获利1.068万元。后经对水湾中的水抽样检验认定,水中含有二甲苯、乙基苯、甲苯等大量有害物质,造成周围土地污染30余亩,当地政府投入环境治理资金达180余万元。
今年1月2日,崔某被警方抓获。 5月21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批准逮捕。崔某被批捕后,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很不理解:“收旧桶倾倒废料,咋涉嫌犯罪了呢? ”他认为,自己随便倾倒垃圾虽然不对,但顶多也就是被罚点款,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崔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点评:污染环境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根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修改的罪名,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基本沿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60条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要求,即:(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崔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回收旧桶,违法倾倒化工废料100余吨,造成周围30余亩土地严重污染,当地政府为治理环境花费达180余万元,已完全达到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当前,不少人为发家致富,想出很多办法,可有些办法却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而且这些人对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一无所知。崔某的教训可以很好地警示人们,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必不能长久,谁污染了环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用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和美家园。
高忠祥裴冬红刘洪涛
新闻推荐
宁津县人民医院——
宁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宁津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