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晖 翟萍
3月6日,法院刑庭创新工作理念,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促使被告人赔偿并垫付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共计44万元,使被害方及时获赔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而被告人也因此被从轻处罚,达到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013年12月30日8时20分,被告人赵某驾驶往返城乡的公交客车沿宁津县省道S249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柳镇李架子村口以南,与前方顺行的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荣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荣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该起交通肇事案诉至法院后,因车祸失去亲人的被害人亲属三番四次来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催要赔偿款,情绪颇为激动,为安抚被害方,减少其与被告方的矛盾,刑庭负责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作思想工作,一方面促使被告方赔偿并垫付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使被害方及时获赔,另一方面作被害方的思想工作,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为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分管领导同志们分别在大年三十、初一、初四加班加点工作,最终使被害方及时获赔而被告人也得到从轻处罚,有效地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事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给刑庭送来了一面题有热心为民,公正执法的锦旗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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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宁津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