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国策不动摇,经宁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违法生育百日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现就全县开展违法生育百日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生育治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户籍在宁津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宁津县人口计生局委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法生育人员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侮辱、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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