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洁茹)1月13日,县司法局对长官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开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这是宁津县司法局今年开出的首张罚单。
王某某,24岁,2014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从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1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王某表现一直良好,服从司法所管理,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但从2015年12月开始,王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抱着“大墙之外无约束”的心理,王某某连续20多天既没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去向,也未按规定到司法所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且没有电话告知原因。 1月8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到司法所报到,均不理睬,并抵触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的社区矫正管理。
为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长官镇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警告处分;并告知其在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过教育与惩罚,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坚持“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政策,对公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游走于违法边缘的社区矫正人员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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