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国义)近年来,宁津县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并不是宁津县本地人。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量节约诉讼成本,该院交通庭创新调解模式,建立“交通微信群”,采取“隔空”调解的方式,几乎零成本完成诉讼,得到当事人称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郭某(河北盐山人)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沧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津县大柳镇附近,与同向由原告武某(河北东光人)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武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武某将郭某起诉至宁津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办案人员查明郭某在德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遂依法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征求三方意见进行庭前调解,把这三方均拉进交通微信群。从出示委托代理手续、提交赔偿清单、医疗票据、阐述自己的主张依据、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辩论,最终达成共识,一切都在微信群进行。
3月8日,原告武某到法院办理赔偿款支付手续时对办案法官说:“大家不用见面,不用法官来回传话,通过微信的‘面对面\’聊聊天就把矛盾解决了,确实方便”。
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5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11件,其中利用微信调解成功10件,结案标的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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