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宁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公民举报宁津县辖区内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并经税务机关查实的,即兑付奖金500元,待追缴完成后再按照追缴税款的10%兑付奖金,最高奖励10万元封顶。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形式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举报时需自编一个九位数的“兑奖密码”,并妥善保存。待税务机关查实后,县“综合治税办”通知领奖人,并依据预留密码将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预留密码到县“综合治税办”领取奖金。举报人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 县“综合治税办”职责:负责受理举报线索,负责向税务机关移交举报线索,负责举报线索落实情况的督导,负责举报奖励的兑付。
2. 税务机关职责:负责举报线索的查证核实,负责涉税案件的处理和税款追缴入库,负责向县“综合治税办”反聩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
3.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六条 县“综合治税办”要在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给相关税务机关查实。
第七条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要及时组织查处,在一个月内查结。对特殊案件,逾期未能查结的,经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期一个月。对查证属实的偷税行为,依法对偷税人进行处罚,并追缴偷税人应缴税款。在案件结案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查处情况报至县“综合治税办”。
第八条 县“综合治税办”根据奖励办法,确定奖励举报人和奖励金额,经县“综合治税办”主任签字确认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综合治税办”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县“综合治税办”在确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的6个月内到县“综合治税办”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凡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以及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宁津县“综合治税办”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电话:5212837 ;电子邮箱:njxzhzsbgs@163.com。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综合治税办”负责解释。
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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