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记者张磊通讯员张群)9月12日,宁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5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等在歌厅、饭店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德城区某火锅店伙同倪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斗,将三名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和与其同行的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石某某(在逃)在想唱就唱歌厅大厅、门前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2017年9月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某饭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对饭店进行打砸,并伙同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殴打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经鉴定被砸坏的桌子价值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津法院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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