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张女士:
我家住在帝景城,前几日去买菜,走到20号楼时,被从4楼掉下的一个塑料花盆砸伤,我找那家住户理论,他说这是意外,与他无关,请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应该由谁担责?
记者调查:
记者就张女士的问题咨询了德联邦律师事务所的甄雪律师,她介绍,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掉花盆的户主作为花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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