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好动是每一个孩子的天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这就需要家长和学校尽到监护责任。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了伤,学校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近日,家住平原县城的任大姐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县法院,感谢法官张君终于帮他解决了一个大困难。
去年3月21日,任大姐9岁的女儿小凡课间在学校的楼梯上玩耍,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来,左小腿受伤造成粉碎性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四万多元。因担心女儿落下残疾,任大姐倾尽所能为女儿治疗,花光了所有积蓄。而女儿后续的治疗还需要巨额费用,任大姐找到学校,想让学校承担治疗费用。校方却只愿意承担少部分费用,并让任大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称投保人是学校,只能由学校来索赔。面对学校和保险公司的推诿,任大姐只得来到了县法院,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县法院少审庭张君法官称,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小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理应担责。且学校的楼梯栏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设置禁止攀爬等警示标识,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经法院协调,当事人庭外和解,学校同意支付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同意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赔付相关费用,小凡的治疗费用终于有了着落。 (李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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