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芦瑞瑞 通讯员 韩晶)2012年10月8日被保险人徐某,向齐河农信社贷款50000元,同时投保《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 2013年5月1日徐某再次向齐河农信社货款50000元,并投保《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 2013年5月10日,徐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故。
2013年6月5日,中国人寿齐河县支公司接到齐河县农信社报案,称贷款人徐某因车祸身故。接案后公司用两天的时间办完手续,赔付保险金100000元,并将100000元理赔款送到信贷部经理手中。
结案后,中国人寿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客户家人,告知公司已替客户还清了10万元的银行贷款。客户的妻子激动地说:“丈夫去世后,很多债主上门要债,多亏了你们中国人寿啊,替我们家解决了这么大的困难。 ”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既解决了客户家属的偿债难题,同时又保证了银行的贷款资金安全。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是为借款人家庭撑起的“保护伞”,也是金融机构用来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 “安全带”。在贷款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借款人可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保险。当借款人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归还贷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数额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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