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秦某,61岁,左臂残疾,来自聊城市莘县十八里铺镇,在夏津县某纺织公司从事落纱、过磅工作,该纺织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秦某多次找到公司协商无果,辞职时该公司仍然拖欠秦某3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秦某于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秦某年满60周岁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依法不予受理。无奈,秦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纺织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从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迅速作出,判决被告某纺织公司支付给原告秦某工资3300元,经济补偿金11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9900元,共计14300元。 (孔笑金 韩书新 于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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