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与烈士有关的证章、证书、书信、图片、衣服等各种工作、生活用品均在征集之列。
二、所征集的展品,经持有人同意,可以捐赠,由夏津县革命烈士陵园颁发荣誉证书。如属贵重物品,可以由烈士展馆复制后,实物仍由物主保存。凡所征集的物品,经物主同意,亦可由烈士展馆代为保存,并由烈士陵园出具保管手续。
三、征集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四、地址:县政府一楼东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3211746
特此公告
夏津县革命烈士陵园建设指挥部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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