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一大病待遇
按照省政府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合规费用范围,统一信息对接方案,统一经办流程。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都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今年按每人32元标准划拨资金),参保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德州市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补偿政策有四大变化
与2014年相比,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有以下几个新变化:
取消按病种费用补偿政策,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 2014年由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刚刚整合,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全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实行按病种和额度两种办法相结合的报销方式,今年将对2014年度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从长远来看,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更加公平合理,群众享受政策的普惠面更广。
起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增加2000元。省里根据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确定起付标准由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增加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体现了政策进一步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更加有利于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2014年的两档报销增加到三档报销,并且第三档的报销比例达到65%,比2014年第二档的报销比例60%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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