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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办理对象持有禹城市城镇户籍

来源:禹城市报 2007-07-22 00:48   https://www.yybnet.net/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对象:持有禹城市城镇户籍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禹城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书;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材料;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乡镇或企业(单位)工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3、街道、乡镇(单位主管部门)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单位)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单位)工会等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单位)工会及时张榜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或企业(单位)工会代发山东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6、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法律依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五)责任科室:低保中心

(六)联系电话:1572544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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