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全省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情况的通报,并要求对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追究责任,做到警钟长鸣,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13年1月19日9时50分,驾驶人麻某驾驶甘J06565宇通牌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至连霍高速1563KM+700M,冲撞中央活动匝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驾驶人张某驾驶的青AEG218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4人死亡。经调查取证,麻某驾驶甘J06565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中,麻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潘某是甘J06565宇通牌客车投资人、当班售票员对聘用驾驶人麻某管理不严,安全责任不落实,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某是陇西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驾驶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超速行驶,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未对甘J06565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进行有效定位监控,由定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三、七项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陇西县运输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以此为典型案例,掀起重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学习高潮,为每位驾驶员敲醒警钟,最大限度的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席记者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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