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6月18日记者获悉,陇西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支罪判处卖家康某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支罪分别判处买家吉立、吉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鉴于三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至2013年5月间,康某在自己家中非法制造枪支4支,将其中3支先后以18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已故)、吉立、吉原。2013年9月12日,陇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涉案的4支枪以及康某非法制造枪支的工具。经鉴定,从3人处查获的3支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在王某家中查获的枪支枪栓缺失,不能正常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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