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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放牛失踪死亡 父母状告合作伙伴索赔

来源:西部商报 2016-08-03 18:1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宋芳科) 儿子放牛失踪,半年后尸体在窝棚处发现。伤心的父母认为儿子放牛是为了他们和另外两家人养牛的合伙生意,因此对于儿子的死亡,另外两家生意合伙人也有责任。2016年8月1日,岷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两家生意合作伙伴被判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的10%共计2.7万余元。

2014年8月28日(农历)晚间,岷县青年梅某在放牛的窝棚处失踪,梅某的父母亲戚四处寻找也不见梅某的踪影,直到2015年4月16日(农历),梅某的父亲才在放牛的窝棚附近找到了儿子梅某的尸体。2015年7月28日,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的死亡排除由于外力作用致死。对此梅某的父母表示,他们家和后某某还有张某某三家合伙经营养牛生意,他们的儿子是在为三家放牛的时候失踪的,所以他们的两个生意伙伴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这个赔偿,后某某和张某某均表示不同意,于是梅某父母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岷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2016年4月该案开庭,后某某在法庭上辩护认为梅某放的牛是梅某自己家的,张某某则辩护认为他只是给后某某借钱买了牛,并没有合伙放牛做生意。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梅某父母与后某某、张某某三人合资买牛、放牛做生意,其间共欠账购买别人29头牛,和梅某父母的3头牛,后某某的30多头牛一起由梅某父亲、梅某,及后某某、后某某儿子四人轮流放牛。虽然在梅某死亡事故中后某某、张某某并无过错,但鉴于三人属合伙关系,放牛是为了共同赢利为目的。而二被告作为合伙经营的另一方收益人,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符合情理,也不失公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 由后某某、张某某各自补偿二原告之子梅某的死亡赔偿金11万余元、丧葬费2.3万余元,共计13.8万余元的10%,即1.38万余元,剩余80%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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