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2日,本报联合市劳动监察大队开展的“追薪行动”进入第12日。经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一名来自定西的打工妹收到了692元拖欠工资。
来自定西的打工妹王娜投诉称,今年4月2日,她经朋友介绍,应聘到南关十字的一家酒店打工,当时讲好月工资为650元,并交了50元的服装押金。5月9日,因王娜家中有事,家人让她尽快回家。但她当时身无分文,于是想等发了当月工资再走。一般来说,酒店每月12日发工资,但一直等到当月15日还没发工资。于是,她只好找朋友借钱买了张车票回了家。5月18日,当她处理完家里事情到酒店要工资时,却无人理睬她的要求。据王娜自己统计,她前后在酒店上班44天,按照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她应发950.40元。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一科的执法人员到该酒店进行调查时,酒店负责人承认王娜投诉中所述的上班时间属实,当时酒店准备在试用期满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5月份她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擅自离岗时间达一个星期。按照劳动法规和酒店管理制度,员工擅自离岗应当予以处罚。据此,扣除迟到请假等应扣费用后,酒店支付了拖欠工资692元。
为什么投诉欠薪额与实际追回工资有区别?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个双重保护原则,这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受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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