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法律形式将定西法院在全国首创并实践了近四年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予以确立。
定西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提出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并于同年3月在部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开始试点,年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定西中院确定为以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定西中院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确认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不能另行起诉;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据确认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的期限:调解协议无履行期限的,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个月内提出;调解协议有履行期限的,应在调解协议载明的首次履行期限届满20日前提出。超过期限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确认。”第五项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但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或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的,若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书被撤销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这些规定均被《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充分采纳。该《实施意见》还详细规定了诉前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管辖、法官回避、确认程序、法律文书、司法救济程序及司法统计等操作程序,运行以来的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为使非诉调解协议顺畅启动诉前司法确认程序,定西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在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程序的通知》。目前,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以其便民、快捷、高效、彻底、和谐、经济的优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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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定西全市法院自2007年3月试点以来,共受理诉前司法确认申请3801件,经审查确认3794件,不予确认7件;确认案件逐年上升,其中2010年1-8月就确认了1257件,同比上升88.74%,占基层法院同期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1.91%;确认案件执行率为100%,其中自动履行3773件,占99.47%,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20件,占0.53%;因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确系确认错误而撤销诉前司法确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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