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珅发明的“制度”
张宏杰
我们都知道和珅是个贪官,事实上,和珅还是经济官僚、诗人、学者、艺术鉴赏家。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珅的一个发明。
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
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们马上就发现了妙处。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议罪缴银四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渠道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珅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八万两罚款了事。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
议罪银制度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这一制度让官员们贪腐起来更有动力。
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无法交纳,官员们的第一选择也是通过“犯罪”来获取议罪银。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八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缴纳的议罪银恰是八万两。
(摘自《饥饿的盛世:乾隆时代的得与失》,重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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