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12月14日记者获悉,经通渭县法院调解处理,成功为李某某等10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10万余元,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某等10名农民工在被告张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张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剩余10万余元劳务费在被告张某某书写欠条后迟迟不肯给付。原告李某某等10人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将张某某诉至通渭县法院。
据了解,被告张某某雇用原告李某某等10人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切实履行其义务。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张某某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当庭支付李某某等5原告劳务报酬4万元,剩余5原告的6万余元劳务费也已于11月初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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