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李鹊镇某村村民吴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11月12日,其妻子孙某、哥哥吴大某、妹妹吴小某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吴某于2011年6月15日不幸因病去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合同到期后原告向担保人孙某、吴大某、吴小某多次催要,但三人均以借款人已去世,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拒绝偿还。于是,原告将三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到三被告家中送达手续并了解情况,在得知三被告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借款人已去世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解释说明,告知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人听后表示明白自己有还款的责任,但是确实家中经济拮据,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承办法官又与原告联系,将三被告的情况告诉原告,并做调解工作。最终原告同意再给三被告一段时间筹款,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定于半年后还款,被告欣然接受,并表示一定按时还款。
(记者 周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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