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刘甲(化名)与借款人刘乙(化名)为同学,两人平时关系非常要好。案发前,贷款人刘甲曾向借款人刘乙借过钱,贷款人刘甲因手头拮据未能及时还款,刘乙向刘甲催要多次,均被刘甲借故推托。2012年12月11日12时左右,刘乙在某网吧内找到刘甲,两人因还款事宜发生口角。刘乙先对刘甲进行殴打并撕扯其衣领,刘甲随即用其携带的弹簧刀向刘乙捅刺,致刘乙胸、腹部多处受伤。
经鉴定,刘乙的伤情构成重伤,其胸、腹部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刘甲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广饶县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多次进行调解,刘甲已赔偿被害人刘乙的各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刘甲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尔闻 通讯员 郝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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