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8日上午,被害人成某与王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同日下午,王某电话联系成某约其到广饶县某超市门口商谈争执一事,并事先纠集其朋友李某、张某等人手持砍刀躲在超市对面的胡同里,当成某到达超市门口后,李某、张某等人手持砍刀冲出将成某砍伤。经鉴定,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李某、张某一次性赔偿成某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在聚众斗殴中,积极参与,持械砍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哥们义气持刀伤人,并不惜违法犯罪,这样的“哥们义气”万万要不得。(记者 周广学通讯员 张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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