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2年12月份初,广饶县丁庄镇某村的刘某某骑着两轮摩托车到镇上赶集过程中遇到了同村邻居李某某,遂好心搭载其一同前往。不料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侧翻,致使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报警并将李某某送到广饶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需要后续医疗费5000元。李某某认为是由于刘某某的过错造成了其人身伤害,刘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234元。
大王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了解到,刘某某、李某某系同村人,平时关系很好,事发当日刘某某为了让赶集的李某某少走一段路而好心搭乘李某某。事发后,刘某某全额垫付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6万元。经过法官调解,刘某某、李某某最终达成一致,由刘某某另外支付李某某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并当庭给付了赔偿款,李某某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记者 陈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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