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莱芜讯10月13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一案在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丁卫东被控自2008年持续至2014年,先后18次收受7个单位或个人财物,价值共计176.805万元。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指控:2008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丁卫东利用担任东营市广饶县副县长、东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东营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8050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一笔受贿事实。起诉书指控的该笔受贿事实是:被告人丁卫东利用担任东营市广饶县副县长、东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东营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企业供电、土地出让、资金扶持、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8050元。该笔犯罪事实是检察机关指控丁卫东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占其受贿总数额的88.7%。
丁卫东对该笔犯罪事实中的3次受贿的行为性质提出了辩解,涉及数额468050元,对其他3次受贿110万元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认罪服法;辩护人对该笔犯罪事实涉及的全部6次受贿1568050元均提出了异议,认为不构成受贿。公诉人详细出示了与该笔犯罪事实有关的十组证据,辩护人对有关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质证。
最后陈述阶段,丁卫东起立发言,表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不翻供,不上诉。“我没有想到今天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人民的审判,我感到后悔、后怕。我的犯罪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辜负了组织信任培养,对不起家人。”丁卫东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他希望法院能根据事实情节,对他减轻处罚。其间,丁卫东几度哽咽落泪。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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