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某轮胎公司车间内,被告人王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崔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俞吵愈烈,一气之下王某抡起了拳头,将同事崔某某眼睛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王某逃离广饶。2015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到新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崔某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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