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山东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重点检查。该企业主要以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为主。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将本企业职工生活用电列入制造费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余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违规多抵扣进项税额1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垦利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广饶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山东某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12月份签订的一份储罐销售合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于2012年3月份发出,并收取全部货款。但截止检查日期,该笔交易行为既未开具发票,亦未计提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广饶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依法做出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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