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海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盛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尹翠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潍坊中汇化工有限公司、唐行玮、王爱兰、文哲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9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海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盛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尹翠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潍坊中汇化工有限公司、王爱兰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寒滨商初字第 11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海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盛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尹翠莲、于刚: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潍坊中汇化工有限公司、唐行玮、王爱兰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寒滨商初字第 12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兰芝、李俊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诉被告李兰芝、李俊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4 时在本院的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潘廷胜:本院受理原告邢志富诉你与被告李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彦彬: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诉原审被告孙希晓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00 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义忠: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临兰商初字第23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纪艳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临兰民初字第44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姜冯斌、王梦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建材城北区58 号楼109 房产一套。因你们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 31.01 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2015)临兰执字第 1051 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亦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顾静、鲁绪磊:本院在执行刘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阳花园 3 号楼 1 单元 1902 室房产一处。因你们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 36 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2015)临兰执字第 2790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亦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坤建、刘坤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诉你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 (2015)临兰民初字第 7836 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 8点 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执行的(2015)奎执字第 1607 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潍坊恒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恒通房法估字 (2015)第 051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估价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53号 6 号楼 8 号商业用房在二 O 一五年十二月八日的评估价值为 2731937 元。如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将以 2731937 元为拍卖底价,定于2016 年 6 月 14 日上午9:30 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你应派人到场,若不到场不影响拍卖机构选择,拍卖机构确定后,拍卖机构将依法公告拍卖,拍卖时间及地点以公告为准。你应参加,若流拍,第二、三次拍卖时间及地点以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鹏、王丹青、郭飞、陆玉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永峰、顾召苹、王市委、杨成善: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本军、马金达、孙本文、王乐财、李士金、郭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荣玉、秦青青、刘玉秋、王立斌: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郝学广、孙树军、刘宝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何钇宏、张尚娜、王建军、何正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 28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闵庆富、王成莲、闵洋、王翠萍、临沂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志芹、侯振华、临沂康美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临兰民初字第 313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开元良种奶牛繁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田军、韩峰、李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垦辖初字第 38 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垦利县人民法院
毕德勤: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陈建民诉原告被告毕德勤、袁金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圆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肖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肖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 88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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