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某(58岁)系东营某食品商行的一名会员,去年8月,刘某经东营某食品商行邀请参加其组织的鱼疗活动。刘某到达地点后,突发疾病仰坐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继承人田某甲(系刘某丈夫)、田某乙(系刘某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营某食品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东营某食品商行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自身的健康及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东营某食品商行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中老年人参加集体活动,但未根据参加人员年老体弱、易发急性疾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致使刘某发病时未能采取规范的急救措施。因此被告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并没有完全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10%的比例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0100元,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李怀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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