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先生分期买了车,可几个月后车降价了,他想按照降价后的价格支付,谁知道销售公司不同意,最后只能找到仲裁委,经过裁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收回汽车,赵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及违约金2.5万元。
2015年4月1日,赵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购买价格50万元的某品牌工程汽车一辆,合同约定分20个月付清全款,每月支付2.5万元。2015年4月至7月,赵先生共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该车降价,赵先生要求按降价后的价格付款,某公司不同意其要求,赵先生停止付款。截至2015年12月,赵先生已拖欠了12.5万元。某公司遂向东营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汽车,要求赵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5万元。
东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用”。本案中,赵先生拖欠金额已达应付款项的五分之一,某公司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收回汽车,赵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及违约金2.5万元。(记者 李玲 通讯员 张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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