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0讯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房成了困扰很多家庭的一个大问题,而职工安置房给一部分人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2009年7月蔡某为给其子购房结婚,与朋友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某的一套职工安置房,该房系职工安置房需五年后方可办理更名手续,本以为双方熟识便可高枕无忧,但随着房价一路飙升,该房比初购时翻了三倍之多。近日该安置房开发单位通知业主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需要李某提交相关资料,但李某却不想再将该房出售给蔡某,并愿意高出原售房价十万元的价格赔偿蔡某,并承担相关的装修费等各项损失,蔡某一气之下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东营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于五年期满后协助蔡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蔡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蔡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仲裁庭支持了蔡某的仲裁请求。
(张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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