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防城港讯(记者赵劲松 通讯员吴凰汇)宾阳一男子在东兴向外籍人员购买了7块犀牛角,打算约上一名朋友到南宁转卖,不料在经过边防检查站时被查获。4月3日,防城港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宣判,两人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刑10年和5年。
经法院查明,去年4月1日,钟某在东兴市河堤路向一名越南男子购买7块犀牛角制品,并打算带到南宁转卖。随后,他打电话联系朋友许某,让对方开车一同前往南宁,承诺卖出犀牛角后给予一定报酬。得到同意后,当天中午,钟某将装有犀牛角制品的黑色塑料袋交给许某,对方将犀牛角制品分散藏匿在一辆本田商务车内。
当天下午,两人驾车前往南宁,途经东兴市楠木山公安边境检查站时,执勤官兵发现该车形迹可疑,对该车进行检查。在该车的驾驶室车门储物槽、DVD播放器物品格、方向盘下的物品格各搜出1块犀牛角制品,在驾驶室后排车门储物槽搜出4块犀牛角制品及一个黑色塑料袋。经称量,7块犀牛角制品净重2114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7块犀牛角制品均为在中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的犀牛角制品,参考价值为52.85万元。
去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许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8000元。
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钟某及原审被告人许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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