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其中,《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明确,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条例》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此外,学校和教师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活动。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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