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洁)醉酒后的张某驾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将两名行人撞死。5月14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判令其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22万元。宣判后,张某表示要上诉。
2011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奔腾小轿车行驶至城关区甘南路什字南口人行横道线处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车某、苏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导致车某当场死亡,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医疗机构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24.4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现年23岁的张某为甘肃一家影视传媒公司的法人代表。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判令其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22万元。宣判后,张某以量刑畸重、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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