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议
黄河干流甘肃段曾多次发生较大洪水,给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为此,建议今后将甘肃省黄河干流防洪治理列入国家支持计划。
本报北京讯(特派记者梁峡林 王家安) “黄河干流沿岸是甘肃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核心区,也是汉、回、藏、东乡、保安等民族聚居区和多元文化融合发展区。”日前,在提交了《关于立项建设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工程的建议(提案)》时,在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黄河干流甘肃段曾多次发生较大洪水,给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为此,建议今后将甘肃省黄河干流防洪治理列入国家支持计划。
在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调查发现,2012年夏,受黄河持续大流量行洪影响,黄河甘肃段沿岸甘南、临夏、兰州、白银4市(州)11个县(区)、40个乡镇约40万余亩耕地、草场被淹,大量基础设施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突出暴露了黄河干流河道治理程度低、防洪体系不健全、安全隐患多、防御较大洪水能力差的问题。
为彻底改善黄河干流沿岸防洪形势,甘肃省编制完成了黄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治理河长504公里,新建堤防649公里,加固堤防42公里,估算投资102亿元。工程建成后,可保护沿岸1个省会城市,永靖、靖远2个县城,35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约106万人、110万亩耕地、50万亩草场及大量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的安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但目前要实施这项工程,却面临资金和政策层面的不足,因此,在提案中,在甘部分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将甘肃省黄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加大倾斜扶持力度,并争取在2013年汛前启动实施,以切实提高黄河防洪能力。
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
明晰人防工程产权 解决现实争论问题
本报北京讯(特派记者梁峡林 王家安)作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设施,其产权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是近年来争论较多的一个话题。但是,由于目前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人防工程产权并不明晰,导致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不规范。在今年“两会”上,甘肃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建议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进一步明晰人防工程的产权。
代表们认为,目前在防空地下室的归属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1.开发商是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体,因此产权也应归开发商所有;2.不少业主认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供小区业主在平时和战时使用的公共设施,具有排他性,如果开发商在报建中没有地下人防工程,政府部门就不会批准建设,同时,对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已经算在房屋成本内出售给了业主,因此,防空地下室是小区业主共有;3.防空地下室应属国有资产,一般持这种观点的多为人防部门,他们认为,建设防空地下室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片面理解为建设单位的投资行为……总之,代表们发现,这三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而且都能在现行的《人防法》中找到相关依据,因此,为完善人防工程的产权,甘肃省部分代表认为有必要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
“产权如果不明晰,就会引发各种问题,使人防工程的功能也大为损失。”代表们建议说,尽快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加快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立法,是当前从根本上解决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最佳途径和必然选择。首先,界定为国防资产的人防工程应为国家所有。《国防法》第37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由此判断,国家和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专用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产权应属国有。
同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人防工程产权应属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由人防部门负责,开发商有优先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此外,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为“谁投资谁所有”。代表们认为,人防工程平时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进行维护管理,战时则由人防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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