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壮志:
你与我公司于2010年7月2日签订的《公路单项工程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履约中,止2011年10月你在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情况下即停工,至今再未履约。其后,我公司多次通知要求你完成剩余工程,但至今你未恢复施工。你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现我公司依法依约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协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公司将保留追究你违约责任的权利。
甘南兴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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