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5月20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一起准予强制执行案。城关区食药监局在检出甘南路互助巷某食品店鸭脖中有致病性微生物后,立即对销售食品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商家不予履行,食药监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关区食药监局”)依法对城关区甘南路互助巷某食品店鸭脖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该店出售的食品鸭脖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送检样品中检出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店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8月4日,城关区食药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食品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8元,罚款2万元。
2016年2月4日,城关区食药监局向食品店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品店未作回应后,遂向城关区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412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为由,一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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