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出台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通知首先明确了减轻灾区受灾企业负担的各种税收政策。其中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末,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通知明确,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此外,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通知还规定了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同时,通知明确了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明确,税收政策涉及的“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者,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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