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 实习生冯正花)2012年3月1日,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工程师张某被派往舟曲工地工作。3月16日,张某入住舟曲县福华招待所,次日意外死亡。事后,张某的儿子与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3月19日,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家属经济补偿45万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先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金,却拒绝支付剩余的35万元。理由是,张某死亡后,公司积极配合操办后事,但张某的家属却百般阻挠致使工伤认定无法进行,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在张某家属殴打胁迫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书无效。张某的家属则认为,张某因公出差与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张某发生意外,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单位履行协议。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捺印,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主张协议存在胁迫的情形不予采信,遂判决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35万元。宣判后,兰州中亿消防工程公司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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