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年来,随着居民住房面积的不断增大,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令不少居民闹心的住宅采光权、通风权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详细规定:城乡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时,需考虑公共利益和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采光、通风等权益。
规划批准后30日内要向社会公布
为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此外,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历史文化街区
不得作为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这些特殊地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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