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郭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实施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缴纳计算办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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