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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有“法”可依业主有了发言权,物业公司无权定价

来源:平凉日报 2016-08-2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获悉,甘肃省发改委制定颁布的《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物业公司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定价,不能自己说了算。同时,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

□本报记者秦玉龙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情况不同收费标准应不同

8月17日,记者走访中心城区几家住宅小区了解到,不同小区收费差别大,收费标准不一。一处小区地上或地下停车位,收费从每年600元至3600元不等,临时停车费从每小时2元至5元不等。

“同样是停车,也没见我们小区停车环境能好多少,为什么要多交一半的费用?”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所住的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是1200元/年,而广成路某小区停车费是600元/年。

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新实施的《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也就是说,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情况不同,收费标准也应该不同,物业公司要与业主协商定价,不能漫天要价。

新《办法》指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委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委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由政府定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服务收费,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停车收费谁说了算?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价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今后,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的停车设施: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业主选择计费方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平凉城区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都是按半年或一年收取,物业公司只提供两种选择方式,业主对此意见很大。

新《办法》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早7时(含)至晚22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时(含)至次日早7时,实行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此外,《办法》提出,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对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18日下午,记者就《办法》施行情况采访了物价部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办法》本月15日起已正式实施,但目前平凉价格部门尚未接到正式文件。按照《办法》的要求,正在结合平凉实际,通过调研,着手制定执行细则,估计新政策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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