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首席记者 金奉乾) 8月25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食药监局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对于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卫生计生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自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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