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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流程下月调整 未经核定,缴存单位不得将公积金款项划转至专户

来源:西部商报 2016-10-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徐静雯) 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访了解到,为进一步理顺汇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于11月1日起,对汇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作出调整,并启用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根据要求,汇缴、补缴业务遵循“先核定、后划款”的原则,不允许缴存单位未经核定将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依据此次调整,新版汇缴书填写时应注意:如缴存单位当月办理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则在本月基数/比例调整栏如实填写变动金额信息。填表时数据遵循“本月汇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本月基数/比例调整”的原则。缴存单位应准确填写“公积金专管员”与“联系电话”,方便省中心、受托银行及时能够取得与缴存单位之间的联系。

调整后,汇缴、补缴业务遵循“先核定、后划款”的原则。即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一份;有人员增减变化时,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办理新增职工补缴业务时,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办理其他类型补缴业务时,还需提供省中心业务大厅审核通过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补缴清册》一式一份;办理基数或比例调整时,还需提供省中心业务大厅审核通过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一份等要件至“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核定本次应缴金额,无误后,缴存单位须按“受托银行经办网点”核定的本次应缴金额通过支票转账、网银划转、财政拨付等方式将该笔资金足额汇缴到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上划摘要(用途或备注)等问题的函》的要求规范填写缴存资金上划摘要,不允许缴存单位未经核定将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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